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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推動全省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通知

    作者: 來源 : 日期 :2017/1/6 11:06:51 人氣 :364
    豫建〔2016〕38號


    各省轄市 、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林州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 、四中 、五中全會精神,切實破除地區壁壘,推動建設統一開放 、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20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幹規定》(建市〔2015〕140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築企業(包括工程勘察 、設計 、施工 、監理 、招標代理)在我省跨區域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落實 。

           一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簡政放權 、服務企業 、規範管理”的原則,簡化前置管理事項,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給予外地建築企業與本地建築企業同等待遇,營造有利於實力強 、信譽好的建築企業開展跨區域承攬業務的寬鬆環境,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 。
           二 、取消省內建築企業跨區域登記 、備案等製度,企業憑加蓋單位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 、資質證書 、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企業)等證照複印件以及工程項目所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即可在全省範圍內參與投標或承攬工程,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可通過“河南省建築市場監管信息係統暨一體化工作平台”(以下簡稱“一體化平台”)查閱相關信息,不得另外附加條件,不得要求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資質證書 、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企業)等證照原件,不得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 。
           三 、實行外省進豫建築企業統一登記製度 。外省建築企業進豫承攬業務的,需通過“一體化平台”報送企業基本信息和在豫人員信息 。內容應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企業資質證書副本 、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施工企業) 、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在豫承攬業務負責人任命書等掃描件,以及在豫承攬業務負責人身份信息 、聯係方式 。建築企業對所報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企業基本信息和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四 、嚴禁出現或變相實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幹規定》第八條列出的九種行為:
           (一)擅自設置任何審批 、備案事項或者告知條件;
           (二)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任何費用或保證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強製扣押外地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五)要求外地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六)將資質資格等級作為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承攬業務的條件;
           (七)以本地區承攬工程業績 、本地區獲獎情況作為企業進入本地市場條件;
           (八)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入省(市)手續;
           (九)其他妨礙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行為 。
           五 、跨區域承攬業務的建築企業中標後(包括通過直接發包方式確定的承包企業)應通過“一體化平台”進行合同備案,並報送項目班子主要人員信息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據“一體化平台”公布的中標信息,加強履約管理 。在建築市場監督檢查時,重點核查項目班子人員與中標信息不一致 、項目負責人不履職 、建築企業在多個項目更換項目負責人等行為,依法查處轉包 、掛靠 、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 。
           六 、在我省承攬業務的建築企業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自覺規範建築市場行為,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管 。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時弄虛作假的建築企業,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對其不良行為做出處理並及時上報省廳,我廳將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和我省“一體化平台”向社會公布 。
           七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切實落實工作責任 。對之前在市場準入 、招標投標等方麵製定的文件 、製度與建市〔2015〕140號文件和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或者涉嫌有設立不合理條件排斥或限製外地企業承攬業務的文件規定,要按照“誰製定,誰清理”的原則,於2016年4月20日前進行全麵清理 。省廳將對各地跨區域承攬業務監管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設立不合理條件限製或排斥外地企業承攬業務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或企業反映強烈 、舉報投訴較多 、拒不整改的地區進行約談 、通報和曝光 。
           八 、省廳建立建築企業跨區域承攬業務活動監管協調聯動機製,請各地明確本地負責建築業企業跨區域承攬業務活動管理的部門和人員,並將部門名稱和人員姓名 、職務 、聯係電話等信息及時上報廳建築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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